2011年6月20日 星期一

大葉大學智慧財產管理及運用辦法

97.4.10 法規委員會審核通過
第1 頁,共2 頁
第一條為鼓勵本校教師學術研究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,並積極推廣運用,特
訂定大葉大學智慧財產管理及運用辦法(以下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本校智慧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基本政策,為重視自己之智慧財產,亦尊
重他人之智慧財產,智慧財產以授權廠商使用為原則,如發現有侵害
本校智慧財產權之情事,應依法追訴。
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之範圍,包括專利權、著作權、商標權、積體電
路電路佈局權及營業秘密。
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之對象,包括本校教職員工及參與本校研究計畫
之校外人士所產出或取得之各種智慧財產。
第四條本校智慧財產管理運用相關業務,由本校創新育成中心﹙以下稱育成
中心﹚負責。有關營業秘密之相關業務,由本校各單位依職權辦理。
第五條本校智慧財產之歸屬如下:
1. 本校與本校教職員工生間
(1) 本校教職員工職務上之發明、創作、營業秘密等之智慧財
產歸屬本校。
(2) 本校教職員工利用本校之資源或經驗之發明、創作、營業
秘密,本校得使用之。
2. 本校委託或接受委託或與他人合作研發技術時,其智慧財產之歸
屬依契約約定。
第六條本校智慧財產之保護,依下列規定為之:
1. 本校智慧財產之保護,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章辦理。
2. 對於本校具有經濟價值之非屬習知之機密技術文件、圖表、研究
紀錄簿、製程、規劃書、客戶名單及經營資訊等,需持續保有其
秘密性而列為營業秘密者,本校教職員工應嚴守祕密,不得洩漏,
違者應負民刑事責任。
3. 本校教職員工兼任校外其他職位,應經書面允許,並遵守本校智
慧財產相關規定。
4. 本校教職員工離職前應繳還其持有之本校資料、文件等營業秘
密,並經各單位業務主管簽章確認。
5. 本校教職員工於聘約終止後兩年內,非經合法技術移轉,不得利
用本校列為機密之資訊,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有損本校權益
之業務。
6. 本校教職員工違反保密義務者,或校內外人士侵害本校智慧財產者,本校將追究其民刑事責任。
第七條本校智慧財產之申請程序如下:
1. 本校教職員工及參與本校研究計畫人員,均須依本校之規定或契
約約定詳實填寫研究記錄,並揭露發明、創作予本校。
2. 發明或創作需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者,本校均將儘速申請辦理。
發明人或創作人無論在職與否均有協助完成申請、答辯等相關程
序之義務。
3. 本校智慧財產之申請得經審查之程序,評審時應考量法令要件及
最佳之保護態樣,亦應將運用可能性列入考量因素之一。
4. 本校智權評審委員會,負責智慧財產申請前之審查,審查方式得
以會議方式或書面評審方式為之,評審表如附件一,委員得視需
要聘請校內外人員參與評審。
5. 育成中心負責智權評審委員會之行政支援。
6. 申請人為本校者,本校得負擔部份申請費用。惟以國科會研發成
果申請專利者,申請費用,除國科會補助外,不足部分由學校、
發明人分攤。
7. 專利申請應於研發成果發表前為之。
8. 與本校技術運用相關之商標,申請人為本校者,所需申請費用由
學校與設計人分攤。獲得商標權之獎勵,及商標授權使用收益分
配,依本校「教師研發成果暨技術轉移獎勵辦法」辦理。
第八條本校智慧財產之運用規定如下:
1. 本校之智慧財產應及時授權廠商使用,如授與國外廠商使用時,
應遵照政府相關法令辦理。
2. 本校智慧財產之運用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。如為專屬授權、讓與
者,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,應事先經權責主管同意。
3. 本校育成中心及各計畫主持人與發明人或創作人有推廣及運用發
明、創作及相關智慧財產之義務。
4. 本校各研發成果擁有之商標,得於商標申請獲准後搭配專利授權
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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